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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 事 聲 請 再 議 狀 股別: 往股 案號: 97 年度 他 字第 4779 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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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|
性別 |
出生 年月日 |
住居所或營業所、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|
送達代收人姓名、住址、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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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人 即告訴人 |
謝福昇 |
男 |
63.04.12 |
台北縣新店市安民街147號 |
02-221231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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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聲請再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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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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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為不服 鈞署
97 年度
他 字第 4779 號被告 李登輝.陳水扁.馬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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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等涉嫌 妨害秘密 乙案,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,今聲請人(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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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告訴人)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於法定期間內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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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再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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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再議理由:首先,本人要詢問檢察官?在按鈴告訴的臨時庭當中,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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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?在那短促的聆訊時間內…本人能夠詳述被告人等的一切涉嫌犯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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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、地點、經過與及相關手段、手法嗎?別說是本人在當時無法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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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詳述被告人等的涉嫌犯罪時間、地點、經過與及相關手段、手法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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恐怕…就連正式庭聆訊…本人也是無法一一詳述被告人等的涉嫌犯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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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、地點、經過與及相關手段、手法的…因為該案情仍在持續發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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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而且;起初發現案情的時間離現在也已多年了,因此;本人所能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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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的受害情況是不勝枚舉…但;如今貴地檢署的檢察官竟然以〔並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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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體敘述被告等的涉嫌犯罪時間、地點、經過與及相關手段、手法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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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理由來作為不起訴處分的簽結。對此;本人感到相當的不滿與不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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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裁定。想當初;本人在91年度他字第5054號案件的按鈴告訴時,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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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也是要求檢察官傳喚證人到庭作證;與及傳召本人到庭遞交相關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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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證〔因為;本人當時還未準備將證據資料儲存備份,因此;必需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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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庭當面遞交給檢察官,以免得遭到有心人士的吃案消毀,甚至是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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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利用操作、炒作…然其;最終的吃案結果及媒體炒作更已成為了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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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〕。可當時的檢察官不但是沒有傳喚證人到庭作證,更是沒有傳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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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到庭遞交相關的事證,甚至;更是置本人所遞交的理由補充狀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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容於不顧〔其內容也就是敘述被告人等的涉嫌犯罪時間、地點、經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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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及相關手段、手法等…〕。而該案件的偵辦結果是該名檢察官以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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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不足?作為不予起訴處分的簽結〔本人亦已在94年度他字第1074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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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控告檢察官瀆職〕。而如今;本人是先行遞交事證的資料光碟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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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貴檢察署卻是又以〔並未具體敘述被告等的涉嫌犯罪時間、地點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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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過與及相關手段、手法〕作為不起訴處分的簽結。本人想請問?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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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署是讓本人情何以勘?究竟要如何提告才能正式起訴偵查?在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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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按鈴告訴的臨時庭訊時;本人已經說明了要要求併案調查了,可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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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又是怎麼回事?是否是貴檢察署的檢察官在故意搪推卸責、瀆職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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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、想故意刁難吃案、官官相護呢?事實上;本人所要控告的不僅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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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前後任的國家主席或黨主席而已…事實上;在過去的數載年當中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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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黨.國家機器對本人進行侵害的官員、立委、黨團、媒體、財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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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組織…可是大有人在…因此;本人可說是已經將貴檢察署的調查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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圍與及壓力降到了非常之低…而若然如此;貴檢察署都仍然無法確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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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訴調查的話?那本人自當認定?貴檢察署是在體現〔民不能與官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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〕的意思,甚至是顯示檢察署及諸眾檢察官的無能。還有;就算不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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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啟91年度他字第5054號的案件調查。以本人遞交之光碟內容中的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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瞄資料及網頁資料,也應該算是敘述被告等的涉嫌犯罪時間、地點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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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過與及相關的手段、手法。怎麼會是沒有具體敘述呢?因此;貴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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察署所提出的拒絕調查起訴的結案理由根本就不存在,也因此;該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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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需再議?至於;目前案件所累積的情節與及牽涉的範圍巨廣…那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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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是你們檢察署的過失所造成的,是你們檢察署本來就應該負起的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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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,無論案情如何的錯綜複雜、盤根錯節?你們都應該審慎偵查才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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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但你們檢察署卻是一再的瀆職怠查、搪推卸責、刁難吃案、官官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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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,因此;如今如此的情節重大結果,不應該由本人一個人來承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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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;本人要強調幾點…首先;並非本人未能一一詳述被告人等的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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嫌犯罪時間、地點、經過與及相關手段、手法?真要認真計算時間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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話?那最長的時間都長達十數年之多…因此;那也是只能是評估詳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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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大概的時間?並無法確定確切的日期,不過;這些案情都還是可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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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照當時的黨.國家機器的政治、媒體操作的。甚至;本人還可以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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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時的黨.國家機器的政策執辦人或提案人當面對質。因為;本人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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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創作思考都是有邏輯的,相信事實能勝於雄辯。至於地點?這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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幾乎是本人所到之處?皆有此侵害情況發生,而以案發之後的固定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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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來說:那恐怕也有幾處之多…當然,基本上,也只有固定住所的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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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才容易掌握查清。而至於經過與及相關手段、手法?本人在91年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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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字第5054號的案件理由補充狀中,本人已大概的詳述其結構人員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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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作。其二;本人所指控的妨害秘密〔個人隱私、創作〕罪及妨害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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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〔通信、通訊、人身…等等自由〕罪是必然的,但其妨害名譽之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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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終究還是要歸咎於黨.國家機器的作為,除了黨.國家機器為了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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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兩岸賣台通匪的目的;與及黨.國家機器為了行使政黨競爭、競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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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之外;還包含了黨.國家機器為了掩蓋、推動政策、媒體炒作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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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的回應動作,這些都幾乎的涉及了對本人其卑劣的手段、罪行所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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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的個人名譽。其三;事實上,本人不喜歡個人的誹謗;與及損壞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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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;這些對於本人來說;整個案情就如同是重複敘述案情的過程,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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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內心的傷口,因此;每次重複的敘述案情,就如同是在本人的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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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上灑鹽一般的痛,況且;在案件仍在發展的情況來看?我個人認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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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暫時忘卻這些痛苦的記憶才是本人最佳的療傷方式。更何況;本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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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希望能當面口述案情,因為只有這樣,案件調查才能算是正式開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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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而不是老是說了又說的紙上談兵、與及最終的草草結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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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 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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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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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人姓名 及 其住居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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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物名稱 及 件數 |
於97年05月27日按鈴告訴當天,本人已附加證據光碟一片;與及附加送交總統府陳情書備份一份。 本人亦也要求檢察署索償送交總統府證據光碟兩片;與及重啟本人於91年度提出之他字第5054號案件及94年度他字第1074號。 光碟內容中之加密壓縮檔案,需得開庭解密與及資料說明〔資料並無順序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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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 97年07月12.13.14.21日以電子郵件投遞.97年07月23日至地檢處遞呈 具狀人: 謝福昇
簽名蓋章: 撰狀人: 簽名蓋章:
住 址:台北縣新店市安民街147號
電 話:02-221231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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